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回应这一修法目的,修订本案对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等进行了中观层面的全面修订。为更充分保障实现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和“个案质量”双重要求,有必要契合行政复议制度属性,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补强行政复议中立性;以“行政争议”替代“行政行为”,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范围;调整二次执法程序建构思路,增强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正当程序要素,同时为在线行政复议实践探索提供基本法律依据;系统建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经由调解和决定双重路径,加大行政复议中的实体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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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