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应急权是国家应急权的组成部分,具有限制私权维护公益性、权力高度集中性、高度的自由裁量性、程序简化性。在教育领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教育应急权的行使限制了学生的受教育权。部分限制措施属于维护公益所必需,是受教育权的容忍范围。但一些限制则超出了教育应急权的正常裁量范围,对学生受教育权产生了过度侵害。要防止教育应急权过度限制受教育基本权利,需要对该权力进行规范。在宪法层面,宪法要进一步明确对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宪法监督教育应急权要实效化。在行政法层面,教育应急立法要实现规范化与体系化;教育应急执法要具备合理性与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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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