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该准则将以往短期投资的核算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范围内,2017年财政部又继续修订并出台了新准则。文章旨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价款确认的范围内,探讨与此相关的债券利息、确认交易费用方式等方面,在相关措辞发生了变化的新准则框架下进行分析,并针对准则中尚未明确的关于出售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给出看法,并根据相关账务处理的改进工作给出一些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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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该准则将以往短期投资的核算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范围内,2017年财政部又继续修订并出台了新准则。文章旨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价款确认的范围内,探讨与此相关的债券利息、确认交易费用方式等方面,在相关措辞发生了变化的新准则框架下进行分析,并针对准则中尚未明确的关于出售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给出看法,并根据相关账务处理的改进工作给出一些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