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财税体制改革理应实现动态化的良法善治。房地产税乃至整个财税体制的宏观调控功能有限,不宜优先考虑调控市场秩序与效率,而应以公平正义与自由为价值基础,保障纳税人私权,因此,财税体制改革应立法先行。归根结底,财税体制改革应该从利益角度出发,最大化社会公众利益,保障纳税人个体利益,在公平、正义与自由的基础上平衡社会公众利益和纳税人个体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