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罪的认定不统一、同类犯罪主体刑罚不统一、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被设置为法官办案过程中的强制性程序等。出现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地域化标准差异;第二,审判委员会外部的效果评估机制缺失;第三,个案审判结果上升至一般指导的实践不足;第四,法官自身法律修养和社会阅历存在差异。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完善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机制的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