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国家标准GB6675.1-2015《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沿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8124-1标准《玩具安全…》中的表述,将“玩具”仅定义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直接排除了14岁以上人群。我国CCC目录中的“玩具”(2202类)也严格限定为“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这几项。但在实践中,仍有部分产品兼具了供成人和儿童玩耍的属性,但因标识信息不全或属性新颖、性质功能尚不明确,导致无法直接进行判定是否在“玩具”范围。作者认为可以从“常识角度对产品用途的认知”“产品自命名”“明示适用年龄”“公开执行标准”和“以文字或图片方式表明的预期用途”这5个方面进行综合界定,并列举了收藏品(模型)、类似体育用品、类似学生文具、存在玩耍属性的“三无”产品等一些实例进行了详细探讨。本文对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如何判定兼具儿童玩耍属性的产品是否属于“玩具”和CCC目录范围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