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法颁布以来,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之行政失职行为的刑事判决极为罕见,故传染病防治之刑事司法的实际效能令人忧。这一刑事判决的阙如,主要是刑法平等适用原则贯彻不到位、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刑罚配置过轻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治失职刑法规制缺位等所致,故应针对性地作相应的反思及规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