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无疑是一种有力的司法途径。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却并未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缺位。本文在阐述不同的学理观点的前提下,分析了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之需和客观障碍,并借鉴域外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立足国情,针对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位的客观情况,从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机制化弥合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