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 0 0 1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初任律师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不足,具体体现在:报名条件严格;考试公正公平;实行的是含有“二次考试制度”理念的“一次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单一;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疏离;采取传统的“同考分训”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