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界关于股权让与构成的争议,源于对股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以及未能正确理解股权让与的制度功能。而在研究方法上,欠缺对实务操作尤其是股权让与交易实务的关注,也是造成理论争议的另一原因。在理清各层次的问题面向后,以意思主义来构造让与当事人间的股权让与要件,不仅契合其制度功能,符合股权属性的法教义学推论,更能兼顾股权交易实务的特殊需求。至于股东名册记载,仅是股权受让人向公司主张并行使股权的要件,并非实证法上股权让与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