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体育法》保障了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但并未明确界定公民体育权及其权能范畴,学者们对体育权是权利泛化下的虚构概念还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仍存在分歧。研究认为,从权利的运行逻辑出发公民体育权可以从三重路径证成:(1)公民体育权具有道德正当性,权利的实现能增进公民身心健康、保障人性尊严、促进社会发展、增强群体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2)宪法中的体育条款是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宣示,概括性条款是体育法体系确认权利的宪法依据,《体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体育参与权,这些法规范证成了公民体育权的合法性;(3)国家是公民体育权实有化的主要义务主体,应履行尊重、给付与保护三重义务。在此基础上,体育法体系应明确公民体育权的权能范畴,强化公民体育权实现的义务保障,实现体育法由管理型立法向维权型立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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