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原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与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相去甚远。中国的亲属拒证权基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现实情形,并因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的浸染而呈现独特面目。只免于出庭而不免于作证,只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不涉及侦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产生了实质性的侵害,同时也不利于法庭查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