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员"二倍工资"能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司法实践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经分析,因船员的"二倍工资"主张具有惩罚性,赋予其船舶优先权担保不仅不具有法理基础,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立法目的。因该类诉求不具有明显的海事特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1)规定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故船员"二倍工资"的诉求不能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而应该按照普通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