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全制度存在证据性保全和财产性保全不分、适用案件范围和程序范围过窄、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利缺乏保障等问题,应当将证据性保全纳入财产性保全程序中,建立一体化的刑事涉案财物保全制度;进一步拓宽适用的案件范围和程序范围;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和告知程序,维护被害人、被告人、案外人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