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做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该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条款,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其所侵犯的法益应具有对职务行为的妨害和对警察身份的侵害,双重法益侵害性。袭警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要严格区分暴力的程度与后果,即以对警察的袭击只要可能对依法执行的职务造成妨害即可。对于"正在执行职务"的判断,既要考虑对核心执法行为的保护,也考虑前后关联行为的合理保护,而"职务行为"的标准则应当按照相对客观的行为时标准来认定。在"人民警察"身份的判断上,从立法精神上看,应当按照其"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特征来认定。对袭警罪的主观判断,也要从双重明知的角度来理解,且间接故意也应当构成本罪。最后旧司法解释与新罪名之间,还应该严格按照从旧兼从轻的规定来区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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