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历了一般法律监督、特殊法律监督到今天的一般法律监督和特殊法相统一的突破。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设施的法律监督,已经在实践中构成了一般法律监督和特殊法律监督的统一。一般法律监督和特殊法律监督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独有。完善和深化我国法律监督制度,既需要在法律监督基本理论问题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又需要在法律监督中依据宪法和法律实践不断创新。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