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用人单位而言,最担心的就是高精尖人才在离职后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于与本单位性质相同或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相同产品上,这不仅仅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有可能侵害用人单位的名誉。因此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与特殊技能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果尚未规定经济补偿金条款该如何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以及如何评价该协议产生的影响呢?文章在参考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