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