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措施的实施为权利人维护版权利益提供了方便,但也严重限制了使用人的合理使用空间。为更好维持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许多国家在为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设置了相应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情形,其中专门设置图书馆等机构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条款是重要立法对策。国外图书馆为特别适用主体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立法模式可分欧盟、美国、日本和新西兰等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中图书馆享有的规避技术措施权限范围具有较大差异性。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定以图书馆为特别适用主体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情形,我国有关图书馆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立法面临技术措施保护水平过高、技术措施例外规定不足以及缺乏应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机制。建议我国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规则应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构建:扩大图书馆为特别适用主体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制度空间、规范图书馆等间接规避技术措施例外的适用条件以及完善图书馆等机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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