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风险社会,技术性风险所引发的犯罪问题正日益走强。技术风险犯罪主要表现为技术本身的负价值风险犯罪和技术工具价值风险犯罪两种类型。我国对技术风险犯罪尚没有形成有序的规制思路,试图通过刑法前移来封堵技术风险犯罪不但无法实现规制目的,而且因刑法的过度化前移而饱受批判。技术风险所展现的风险本质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技术风险犯罪需要依赖于早期风险管理,但对技术风险的控制必须兼顾技术自由价值。秩序和自由之间的价值平衡需求决定了技术风险犯罪的规制应该坚持双阶层规制路线,在多元技术主体之间进行风险责任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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