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它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阶段,肩负由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的自然过渡;"市民社会"也涵盖经济体、公共领域和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等多重含义;并最终构成黑格尔哲学体系中"自由及其定在"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