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是核心国际罪行之一,《罗马规约》开放签署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纳入到国家立法,并确立管辖权。2014年,国际法委员会开始着手起草的《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第6、7条均明确要求缔约国对危害人类罪确立管辖权。然而,在现有条约框架和习惯国际法之下,缔约国是否具有对危害人类罪确立管辖权的义务仍需要进一步探寻。本文从目前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着手,试图寻找缔约国对危害人类罪确立管辖权的义务渊源;并且指出《条款草案》仍需要根据当前的国家实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