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采推定方式。而此种推定存在较大的逻辑纰漏和论证缺陷。因此,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本文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时,综合考量客观行为结果,不允许存在排除因素。同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建议在基于结果进行认定的同时,兼顾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作用;在基于正面证据进行论证的同时允许反证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