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至33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规则,WTO所涵盖协定属于公法范畴,WTO部长级会议对WTO所涵盖协定的解释不属于条约或对条约的修订,而在反映成员国之间对解释或适用世贸组织法律条款已达成协定的条件下,成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嗣后协定",充当解释WTO所涵盖的协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