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欧盟将我国定位为“制度性竞争对手”的背景下,欧盟通过《外国补贴条例》拟于竞争法中引入一种新型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以期弥补既有监管框架的不足,更加有效地应对外国补贴对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扭曲和贯彻欧洲新工业战略。构成上,欧盟外国补贴监管工具包括一般性外国补贴监管工具、并购中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以及公共采购中外国补贴监管工具三种子类型。内容上,市场扭曲评估规则和利益平衡测试构成新工具的核心实体规则,而由初步审查和深入调查组成的“二阶式”审查程序则构成其主要程序性特征。本质上,外国补贴工具以欧盟竞争法国家援助控制机制为蓝本。对我国影响上,新的监管工具一方面会挤压多边经贸规则的适用空间,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战略的中企将面临具有巨大不确定性和政治针对性的监管环境,国有企业和领军企业面临歧视性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欧盟竞争立法与中欧CAI交互影响增强,我国公平竞争立法与执法面临压力。对此,我国应通过完善公平竞争市场法治,鼓励企业在欧盟法框架下寻求司法救济,以及积极参与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立法定型等措施来构建多层次的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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