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引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诉讼的手段,一方面有助于环境侵权中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能够起到威慑作用,预防企业做出环境侵权的行为。但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现面临着挑战,其适用只在私益诉讼中,适用条件有待完善,损害结果的要件应须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还未统一,赔偿金的作用和请求权主体尚未明确,应适用有自身特色的赔偿金判罚标准,合理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