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是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它经历了从存在论到规范论的演变。古典的犯罪论是以存在论为特征的,排斥规范判断。然而,从新古典犯罪论开始,规范要素开始侵入犯罪论,由此形成犯罪论的规范体系,包括新古典的犯罪论和目的论的犯罪论。此后,随着规范化的进一步加剧,出现了纯粹的规范体系,这就是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和雅克布斯的机能主义的犯罪论。规范要素成为不作为犯、过失犯和义务犯不可或缺的内容,并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