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抽象危险犯的限缩适用成为重要议题。作为其立法思想的风险刑法理念内部存在价值失衡,应当坚持风险预防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构造应当是开放的,需要以司法的实质性判断约束立法的形式性推定,从而保留行为人出罪的空间。限缩该类罪名的具体方法应当是将抽象危险作为特殊的构成要件要素,由立法者预先推定于行为性质之中,但允许通过对其他行为要素的考察而予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