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权力顺畅运行的先决条件,也是充分发挥权力效能的前提和基础。监察权并不是一个“单一”或“单项”权力,而是由监察监督权等三个子权力构成的“合成体”。相较其他二者而言,监察监督权相对弱化,应然和实然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强化监察监督权的必要性,并加强监察监督权行使的制度供给,充分“激活”监察监督权,避免监察监督职能陷入“沉寂”状态,以保证国家监察发挥效能。
-
单位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