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强奸、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如何在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实体真相成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比较研究德国、挪威、澳大利亚、日本、南非、英国、以色列的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制度,从优化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程序、健全刑事庭前会议阶段、加强专业侦查人员的培养、适当引入中介人制度这四个方面探索构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