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皖市监办发[2021]17号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省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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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