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