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女职工的就业和发展影响较大,应落实好相关举措,保障好育龄女性就业权益。女性作为生育的主体,她们的就业权益保障状况与生育意愿紧密相关。国内有学者指出,由于国家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的法律较为零散,未能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形成统一标准,因此,不同的工作单位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权益保障存在显著差异,存在生育保险保障缺失、待遇标准不一、产假落实不到位、职场性别歧视等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