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明促进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道德关涉的特性,这决定了其调整手段与实现路径中大量运用激励理论,即发挥促进型法的激励优势与运用多元化法律实现路径。以激励理论为视角对文明促进型法进行检视,可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规制对象不明,即混淆违法行为与不文明行为;公民激励手段错位,其根源在于混淆不同关涉的行为;正激励设计流于空泛,即奖励条款抽象、倡导性规范实现机制缺位;负激励因素重心错置,即公民责任过重且政府保健责任缺位。因此,需要借助法律激励理论,从这些方面对文明促进型法进行规范性重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