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品种通用名称是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中的概念,商品通用名称是《商标法》意义上的问题,两者属于不同范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实践中在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时,在两者的判断上存在模糊地带,可以通过作用对象、确认制度、本质属性等区分。分析植物品种在商品中所起的本质作用后,可得出品种通用名称原则上应是《商标法》中所称原料的结论,只有在特定农产品上植物品种名称可以被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实际判断时要结合个案分析,从而更好地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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