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货币是网络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在虚拟货币相关犯罪频发的背景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界定就成为刑法适用的基础性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地位。虚拟货币具有双重属性:计算机数据是其物理属性,财产是其本质属性。虚拟货币可以解释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以计算机犯罪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根据财产属性和行为方式选择适用不同的财产犯罪罪名,既符合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本质,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能妥善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在计算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犯罪的犯罪数额时,以实施犯罪行为当天的交易均价为依据更为合适。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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