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被认为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进行程序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措施。这种观点并未意识到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济与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以及仲裁特性的内在联系。从这一联系出发,既没有必要像民事诉讼那样设立第三人参加制度,也没有必要设立第三人撤销生效裁判之诉制度。上述观点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案外人与仲裁裁决利害关系的模糊认识、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误读。基于仲裁的特性、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和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最好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仲裁裁决通常不存在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情形,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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