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繁多的文学作品权属纠纷案件之中,对于侵权的认定大多适用同一判断规则,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界限不明使得个案与个案之间仍然存在裁判的差异,思想与表达之间的模糊也造成了实质性相似部分的争议。本文以个案为切入点,试论不同的侵权类型下法院对于实质性相似的不同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