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权交易以合同形式将政府、企业和相关主体的利益捆绑为一体。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效率违约后,仿佛使得违约行为具备了合理性基础,对排污权交易体制带来冲击,这实质是公平与效率在经济生活中平衡的问题。"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排污权交易立法中不可动摇,应首先规定处于公平基础地位的法律内容或准则,其次限制合理效率的范围,主体行为在法律制度下达成公平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