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案件的审理以公正高效的审理制度和专业可操作的环境法律为前提,公正高效的审理制度与专业可操作的环境法律有机结合能够促进环境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实践中,环境法律与审理制度的关系并不完美和谐。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专业性不强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足,都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重复起诉、环境纠纷不能终局性解决等问题。现阶段,在我国环境法律尚未实现法典化,又未能与其他部门法较好衔接的情况下,以专业化审理模式为主,普通化审理模式为辅的双轨制可能是较为科学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