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厘清《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是实现电子商务立法目的的前提。一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金融类产品、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和文化产品等内容服务为适用的例外情形,但并不意味着上述受到高度监管领域的交易都不受《电子商务法》的调整。以下服务和交易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一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支付服务;二是以收费内容服务交易为主的内容服务交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要是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被涵盖进《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但是《电子商务法》对"经营活动"与"非经营活动"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界定。通过对相关理论和《电子商务法》第10条的分析,电子商务中经营活动的界定应以营利性目的为标准,鉴于营利性目的界定的不确定性,应逐步完善其认定的规则,将销售差价、发布广告以及持续性作为认定营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