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司破产实践中,公司债权清偿率普遍低下。其原因在于,大量符合破产标准的公司拖延破产,继续经营,消耗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通过比较研究英、德、美三国的破产董事责任特色,以德国法为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构建我国公司破产董事责任制度,应当明确董事破产申请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重新界定破产标准,规定申请破产的最长期限以及明确董事过错作为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