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翔龙案”的判决书存在诸多问题。从表述上看,判决书前后存在矛盾;从逻辑上看,判决书混淆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结果上看,判决书明显对原告收货人有失公平。本文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质疑:一是托运人与收货人是否当然地受到提单并入运费条款的约束;二是收货人是否当然地受到提单并入留置权条款的约束;三是当判定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效力为无效时,承运人是否将丧失对抗收货人的提货请求;四是如果在收货人无需承担支付运费义务的情况下,承运人是否还有留置货物的权利。笔者针对判决书存在的上述问题,重新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得出应然的审理结论,即法院不应认定期租下的承租人在无留置权的情况下拒绝卸货。本文还将“翔龙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例作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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