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数字化加速转型,但同时也引发了包括增值税政策适用在内的诸多挑战。通过研究《欧盟增值税指令》和欧州法院的判例法,以及分析个人数据与在线平台运行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出,个人数据是在线平台提供访问服务构成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供应,且与消费者是否向在线平台支付金钱形式的对价无关。在实践中,使用客观价值方法来确定在线服务供应的应税金额存在实际困难,而使用直接联系标准解决易货交易问题,会导致增值税税基在本质上得到扩张。因此,建议当前不要将在线平台访问服务的供应视为一项应税交易。此外,对于商家为获得消费者数据而向平台付款的情形,因其不符合直接联系标准,也不应被视为服务对价。

  • 单位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