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015年法院版权侵权判决书的研究发现,原告得到赔偿金额相对较低,平均约占诉求金额的31.3%,且随着诉求金额的提高,法院判决比不断下降,同时原被告的讨价还价能力对自身诉讼的成败具有较大的影响。版权的特殊性显然是决定性的因素,这些特殊因素决定法院在版权保护上不仅要制裁侵权,更要促进完成版权的交易。权利保护具有针对性,才能够产生有效性。既然版权的司法保护相对较弱,那么就要强化其他权利保护体系的建设才能够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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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