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具有较强的争讼性质。虽然基于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因素的考虑,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程序进行非讼化处理,但该程序的争讼性质实际存在且特征明显,因此必然要求在限缩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范围、健全异议程序、交错适用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法理、增加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