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世界各国多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行为施以刑罚,通过刑法的威慑力来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对部分具有危险人格的犯罪人而言,预防效果不甚理想,这类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对危险人格的形成原因、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对不同类型的危险人格进行分析、归类,便于审讯前对此类嫌疑人进行识别判断,对不同类别的犯罪嫌疑人制定针对性审讯对策,从而提升审讯有效性,提升案件侦破速度,在维护司法公正及社会安全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