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引发了数据财产的爆发,数据财产立法应当坚持物尽其用这一"最大幸福原理",激励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实现数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不仅是数字立法的理性要求,亦是各国数字立法旨在实现的重要目标。为此,有必要从数据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保护三个层面确立数据财产的私法规制体系。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基础之上,明确数据财产的归属。其次,应当确立"促进合理利用+增强透明度"的基本思路,实现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财产的充分利用。最后,应当明确对数据财产的赋权保护,强化数据控制者的权利救济,形成数据的合理利用秩序。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