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阶层犯罪体系理论取道德国,其经历了从贝尔纳体系向李斯特体系的转变。相应地,日本的构成要件论也经历了特别构成要件和一般构成要件的分歧。同时,日本的刑事立法中也存在与其理论体系相龃龉的现象。这也是导致理论以及实务中问题产生的原因。鉴于此,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明确探讨犯罪论体系的实际意义:第一,区分刑法上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上的"构成犯罪的事实";第二,在刑事政策上,具有采纳阶层体系的必要性。如果刑法不采纳政策上的"保安处分",只注重刑罚这一法效果的话,只要坚持"责任主义","要件体系"也是行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