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召回制度因其快速、精准等特点成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手段。为推进企业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分别对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则指引和具体规定。本文以食品安全风险为切入点,从法律和学理两个角度对食品召回责任进行探讨,结合其经济法属性,重构食品召回责任“主体-风险-法律责任”新模式,并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建议,以期促进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